国家大型仪器共享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考核内容

作者:科技部 时间:2019-01-07 10:52:21

关于国家大型仪器共享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近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依托,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


 

1、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
 

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


 

2、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

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


 

3、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
 

《办法》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

《办法》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大型科研仪器
 

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办法》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的措施


 

1、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

《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合理利益。


 

2、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3、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

《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


 

《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方法、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关于考核的组织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关于考核的方法

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关于考核的对象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关于考核的结果

 

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前文所述的后补助机制。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也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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