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国产仪器:14省支持优先采购国产仪器!

作者:冉盛网 时间:2020-08-06 11:31:33

          我国科学仪器市场长期被进口仪器占据,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之间的贸易逆差高达上百亿美元,国产仪器产业链亟待国家政策的扶持。本次特别整理了2020年各地区对于国产仪器的扶持政策,以帮助国产仪器厂商更好地发展国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举例其中七个省市相关法规,剩余七省不做赘述:山西省、黑龙江省、甘肃省、河南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我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并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多类仪器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4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6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也明确表达广东省对于国产仪器采购的支持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第十三条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我省积极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占有率。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工作要求,同时应对GPA谈判、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省卫生健康委以及相关省级医疗机构座谈调研,积极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占有率。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提出部门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压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主体责任。近期,我厅将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核准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工作要求。

   2.积极与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采取措施,有效规范进口产品采购。一是及时建立省级进口产品清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专家对医疗设备国内外同类产品相关参数逐条比对论证,对国内产品不能达到的参数制订进口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满1年重新论证,期间如有国内产品达到要求,将被移出清单);省级医疗机构在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中,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编制进口清单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二是出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技术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财务函〔2019〕28号),积极鼓励公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三是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在粤医疗机构加大对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供应稳定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比重。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我省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的有关规定。一是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机构进口清单,及时跟进调整;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流程,将政府采购核准前置到预算环节,从源头上要求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二是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三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加大对国产自主品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环节支持力度。对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在实际操作中,明确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首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以及市(县)级医疗机构配置第2台及以上的、地级市以上的医疗机构配置第3台以上的、明确用于特定专科使用的,原则上应选择国产设备。同时简化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8个工作日,落实“马上办、网上办”。据统计,国产自主品牌的产品占我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的比例已达到约14%。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在组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许可中,将继续加大对国产自主品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首台套产品、国家科技部成果转化项目产品、中央和省委组织部认定的人才项目产品、广东生产产品、科技部认定国内首创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创新产品、获得“珠江人才计划”团队企业的产品等七类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全年配置中,重点支持提高广东自主研发生产的粤产符合上述七类之一的创新产品配置的比例。我厅将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持续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里的具体要求,做好国产医疗器械设备首台套产品政府首购制度的研究及相关国内首创产品的认定工作,继续组织我省企业加大医用设备生产,推动设备在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关于 2019 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清单的公示》公布了广东省省级卫生健康机构医院允许进口产品清单,其中包含色谱、质谱、显微镜及多类医学及生命科学仪器。

        《东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也提到,将提高药械供应保障能力。健全短缺药品联动会商机制,构建分层监测、分级预警、分类储备、分步应对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鼓励公立医院加大对国产医疗器械设备的应用。鼓励在医疗机构建立国产医疗器械评价及应用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用普及型医疗器械。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本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在此之前立项但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1.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产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一是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二是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制造精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上述采购活动中应至少推荐一个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三是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四是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

   3.政府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所有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其发放信用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中,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网上超市在线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政府鼓励采购政策部分提到,将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简化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时,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涉及进口产品时,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事前审核。

   湖北省

   根据《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临床检验设备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及履约验收结果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海南省

   根据《海南省省级 2020—2022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2022 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200 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采购活动。

   加大采购政策落实部分提到,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